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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课时计算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教师应完成的教学任务为全日制普通高职生理论课、实践课的课程授课工作;除授课工作外,还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中期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及毕业综合实践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三条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核定本部门和各任课教师的教学课时总数。

第四条  凡以教学班形式下达全日制教学任务(含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其组班学生数以60人为限,超出组班学生数上限的,按以下标准计算:

 

序号

组班人数

课时量系数

1

61-80

1.1

2

81-100

1.2

3

101-120

1.3

4

120以上

1.4

第五条  凡在同一时段、使用相同教材、平行开设的课程,视为平行班上课,该课程课时总数的50%乘以系数0.9;同一周授课两门课程时,其周课时中的50%乘以系数1.1;若同一周授课三门及以上课程时,其周课时中的50%乘以系数1.2。

第六条  专业(课程)校内集中实训,45分钟记为1课时,课时系数为0.6。

第七条  开放实训课45分钟记为1课时,课时系数为0.75。

第八条  为落实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对采用双教师辅导的课程,主讲教师课时量系数为1,辅助教师课时量系数为0.6。

第九条  专业企业顶岗实习(不含第六学期实践):

专职指导:即教师不承担其它教学任务,专职随队集中辅导学生实践。教师随队指导一周按5天工作制、学生人数上限以60人标准核算,随队驻地(指温州以外,需住在当地)专职指导按每天3课时计算工作量;其余按每天2课时计算工作量。因企业每周工作天数及带队学生数差异,院系可酌情增加工作量,但随队驻地专职指导每周工作量最多不超过18课时,其余随队专职指导每周工作量最多不超过12课时。

兼职指导:即教师在承担校内教学任务的同时,兼职负责指导学生的企业实习,指导课时按每生每周0.2课时计算。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15人,超出部分按80%计算,但兼职指导周课时总量超过4课时按4课时计算。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和第六学期毕业综合实践指导:原则上,要求毕业设计(论文)与第六学期毕业综合实践由同一个指导教师负责,指导一个学生的工作量最多合计为10课时。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与毕业综合实践的课时不做硬性区分,由各院系自行掌握。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最多不超过15人,超出部分的课时数按80%计算。

第三章   周课时限额与行政兼课

第十一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上的协调发展,原则上,专任教师承担课堂教学任务(含课内实训)每周不超过14节,若教师学期平均每周超过16节(不含毕业设计指导、辅修专业课程)但小于等于20节,超出部分课时乘以课时系数0.8;若教师学期平均每周超过20节,超过部分乘以课时系数0.6。

第十二条  行政人员兼课,原则上每周可安排4~6课时,正常上班时段兼课课时系数乘以0.7,非正常上班时段兼课课时系数为1。若兼课课时超过6节(不含毕业设计指导)但小于等于10节,超出部分在原课时系数的基础上再乘以系数0.8;若超过10节,课时数在原课时系数基础上再乘以系数0.6。行政人员指导毕业设计及学生企业实践,课时数不打折。

第四章  课时的奖励和扣发

第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其中一等不超过本部门专任教师总数的30%;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一等、三等教师的课时金的奖励或扣发,按人力资源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如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扣发相应的课时。

第十五条  分院(系)对学期教学质量考核连续两学期位于本部门后5%的教师尽可能减少授课任务,通过承担专任辅教或其他教学辅助工作,进行限期改进。改进无效者,即连续三次位于本部门后5%的教师,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教师教学工作津贴发放按学院人力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为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师教学薪酬计算的原则意见,凡与本指导意见不符的课时计算办法,均需制定详细的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