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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与基本形式,是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环节,应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

第三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于律己,善于学习,锐意改革,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创新课堂,鼓励更多地采用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交互式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努力提高教学技能和水平,不断增加课堂教学的吸引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职责

第四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履行管理职责,维护课堂秩序,对教学质量负责。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再由所在系向教师反馈。

第五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布置课后作业,要求作业目的明确,难易适度,有利于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要求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全批全改。教师对作业批改情况要进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六条  教师应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上、下课(一般应在上课铃响之前5分钟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前各项准备工作)。迟到10分钟及以上时间按旷课一节计算,旷课一节倒扣二节课时奖,系(部)给予通报批评。每月理论教师旷课二节,实习教师旷课一个班次,除加倍倒扣课时奖外,当月教学质量奖定为三等,学院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累计旷课4节,则学期教学质量奖定为三等。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因病请假须持医院证明办理调课请假手续。

第七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八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

第九条  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安排课外辅导答疑,教师辅导时间应不少于上课时间的1/3。

第十条  教师应全身心投入课堂教学,注重教学艺术,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一般应提前5分钟到达上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以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旷课一次)。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主动配合老师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赤脚、赤膊进入教室。

第十三条  上课时,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及娱乐设备,保持教室肃静。 不得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不准在教室内吸烟,不得将食物带进教室,不得睡觉或谈笑喧哗。学生有特殊情况需中途出入教室时,必须取得教师的同意。

第十四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可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或实事求是地逐级向有关领导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合理进行预习、复习,认真完成作业。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爱护课堂教学设施、设备、仪器和教具,不得挪动、私拆、损毁课堂内设施,严禁在课桌、课椅及其它课堂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院、系领导、相关部门领导、辅导员及教学督导人员,要经常深入课堂对师生的课堂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不断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八条  教务处和督导须不定期对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缺勤、擅自调改课、课堂纪律以及学生到课率、听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情况均须遵守《听课制度》及课堂纪律,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辅导员要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对教师反映的学生情况要做深入的了解,进一步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直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与正在上课的学生进行通讯联系,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他事情等。未经同意,学生一律不准因参加活动、会议或帮助相关人员做事而请假不上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