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正文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办法(修订稿)

为了保证学院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继承我院老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积累的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一支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兼备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0号)文件精神,现对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便进一步明确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和被培养青年教师的职责,提高培养效果。

一、指导思想

(一)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有利于青年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岗位,尽快融入教学队伍。

二、实施对象

青年教师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导师的指导:

(一)新聘用到高校从事教学工作(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践教学)的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新进教师”)。

(二)高校教学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讲培养培训的在岗教师。

(三)其他经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分院(系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培养的教师。

三、青年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忠诚于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行为规范,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二)虚心向导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个环节(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基本要求和方法,积极主动争取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三)认真旁听导师的教学,并做好听课小结,听课次数不少于导师任教课程课时的1/3;协助导师上课、实训指导、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四)积极参与导师的教材编写、教案撰写、多媒体课件制作、课题申报与研究、论文撰写等教科研工作。

(五)结合学院的专业、课程建设和发展情况,积极参加培训进修,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

(六)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分院(系部)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七)原则上,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新进教师需在进校的第一年参加助讲培养。

四、导师条件与职责

(一)导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龄5年及以上,特殊专业可以由3年及以上教龄的讲师担任。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3.能担负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同时保证青年教师的培养质量。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2.指导青年教师至少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点以及与本课程相关学科的前沿知识,培养其从事教学、科研的能力,指导青年教师完成一篇教研或科研论文。

3.从教学的各个环节(包括听课、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试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与实习等)入手,对青年教师进行认真具体的指导。

4.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学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三)导师聘任

1.青年教师导师由分院(系部)自行聘任,报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2.为保证青年教师助讲培养质量,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一般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

五、考核与相关政策

(一)考核

1.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分院(系部)负责,结果报人力资源部计入教师个人教学档案,报教务处备案。

2.青年教师的考核。培养期满后,由分院(系部)组织专家听课、评议等方式对青年教师培养效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青年教师将进行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安排。

3.导师的考核。培养期满后,由分院(系部)具体负责对导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相关政策

1.学院对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指导1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津贴。培养对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发放,待延长期满后再行补发。

2.学院将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纳入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

3.学院将分院(系部)执行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的情况纳入年终院(系部)队伍建设考评范围。

4.新进教师在培养期的第二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三等的,学院将给予解聘。

七、附则

(一)青年教师助讲培养每学期期初组织报名一次。

(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登记表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4月17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助讲培养登记表

 

青年教师姓名

出生日期

学历

所学

专业

毕业

时间

来校

时间

导师姓名

出生日期

学历

现从事

专业

职称

教龄

           

 

 

 

 

 

 

 

 

 

 

导师签名:                  

(注:写不下可另附纸。)

(注:此表一式四份,青年教师、导师、分院(系部)、教务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