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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分奖励条件及种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创新、科学研究、专业竞赛、文艺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自身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1.奖励对象:毕业重修考试前,未修满课程的高职在校生和结业生;

2.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在校生予以同等认定奖励,超出规定学习年限的不给予认定学分奖励(学习年限参照学生手册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学分奖励的种类

1.参加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相关竞赛活动成绩突出;

2.获得与学习专业相关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全国或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6.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院级技能竞赛成绩突出。

第二章 学分奖励范围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相关竞赛活动成绩突出

竞赛活动包括主要包括学校现有专业相关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不包括文艺类、公共体育类比赛)、挑战杯竞赛、大学生创新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1.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6、4个学分;

2.参加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4、2个学分;

3.参加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奖励4个学分;

4.院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奖励2个学分;

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参照上表减半计分奖励;

学生参加竞赛前的集训,以竞赛集训总课时为单位,每满18学时,计1个学分,可累计计算学分,但只能冲抵参加集训的当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学分 (具体课时累计以院系统计、上报为准)。

第五条 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人社局和1+X的证书

1.获得行业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奖励8个学分;

2.获得行业初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奖励6个学分;

3.获得行业上岗证或中级工职业资格,奖励3个学分;

4.“3+2”学生在中职阶段获得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同样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

备注:如果是龙头企业证书,要附一下影响力说明。

第六条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B级法语三级,奖励2个学分,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省大学英语三级法语四级奖励3个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4个学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奖励6个学分;

3.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2个学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4个学分。

第七条 参加全国或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1.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一级考试,只能冲抵《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学分;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奖励3个学分;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奖励4个学分;

2.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二级,奖励2个学分;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奖励3个学分;

3.计算机类专业特指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软件技术专业。

第八条 参加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1.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8个学分;

2.在公开出版的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4个学分;

3.在正式报刊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800字,独立完成者奖励2个学分;

4.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成果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独立完成者,发明专利奖励10个学分;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个学分;软件著作权奖励3个学分;外观设计奖励2个学分(最多累计奖励4个学分)。

第九条 参加文体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1.参加国际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可分别奖励6、5、4个学分;

2.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可分别奖励4、3、2个学分;

3.参加省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可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4.参加市级文体比赛获前二名者,可分别奖励2、1个学分。

以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参照上表减半计分奖励同一届比赛中,团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或多层次重复获奖的,取最高值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关于多人合作成果计分

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项目,按照“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

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1

2

3

4

5

6 及以后

1

1

 

 

 

 

 

2

0.6

0.4

 

 

 

 

3

0.5

0.3

0.2

 

 

 

4

0.4

0.3

0.2

0.1

 

 

5

0.4

0.3

0.15

0.1

0.05

 

6及以上

0.4

0.3

0.15

0.07

0.04

0.04

第十一条  取得“1+X”中级及以上证书者

学生取得“1+X”中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奖励职业素养类公共选修课学分以及对应的课程的学分。“1+X”证书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见附件1~4:各学院“1+X”证书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表。

第三章  学分奖励的认定流程

第十 学分奖励的认定流程

 1.每届学生第6个学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之前进行奖励学分申报工作,由学生向二级学院或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或系部审核汇总后,交汇总表(电子稿)报教务处认定,并提供申请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装订成册)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2.如果证书丢失,学生本人需向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办证书,或由各二级学院或系部核实情况后,开具统一格式的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3.凡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向全校公示后,二级学院或系部将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成绩登记为“学分奖励”。

第十 奖励学分的使用

奖励学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1.第四条至第八条的奖励范围内的学分可冲抵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第九条的奖励范围内的学分只冲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2.奖励学分不能冲抵人文素养中的艺术课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与法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劳动教育课、体育课、毕业设计及专业综合实践以及作弊处理的课程;

3.同一证书在整个学习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学分替换或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4.不同级别的同一种类证书,或通过竞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以就高原则认定,不得重复奖励;

5.奖励学分可以抵充多门课程,但奖励学分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多门课程的学分总和;

6.以上尚未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审核后,可按照此办法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