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学分奖励条件及种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业创新、科学研究、专业竞赛、文艺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有关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自身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1.奖励对象:毕业重修考试前,未修满课程的高职在校生和结业生;
2.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在校生予以同等认定奖励,超出规定学习年限的不给予认定学分奖励(学习年限参照学生手册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 学分奖励的种类
1.参加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相关竞赛活动成绩突出;
2.获得与学习专业相关的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4.参加全国或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6.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院级技能竞赛成绩突出。
第二章 学分奖励范围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相关竞赛活动成绩突出
竞赛活动包括主要包括学校现有专业相关的学科、知识、技能竞赛(不包括文艺类、公共体育类比赛)、“挑战杯”竞赛、大学生创新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1.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6、4个学分;
2.参加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6、4、2个学分;
3.参加市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奖励4个学分;
4.院级技能竞赛一等奖,奖励2个学分;
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参照上表减半计分奖励;
学生参加竞赛前的集训,以竞赛集训总课时为单位,每满18学时,计1个学分,可累计计算学分,但只能冲抵参加集训的当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学分 (具体课时累计以院系统计、上报为准)。
第五条 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仅限人社局和1+X的证书)
1.获得行业中级职称或技师职业资格,奖励8个学分;
2.获得行业初级职称或高级工职业资格,奖励6个学分;
3.获得行业上岗证或中级工职业资格,奖励3个学分;
4.“3+2”学生在中职阶段获得的上岗证或职业资格,同样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
备注:如果是龙头企业证书,要附一下影响力说明。
第六条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1.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B级或法语三级,奖励2个学分,通过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省大学英语三级或法语四级,奖励3个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4个学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奖励6个学分;
3.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2个学分,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4个学分。
第七条 参加全国或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1.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一级考试,只能冲抵《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学分;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二级考试,奖励3个学分;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奖励4个学分;
2.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二级,奖励2个学分;通过全国或省计算机三级考试,奖励3个学分;
3.计算机类专业特指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软件技术专业。
第八条 参加科技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1.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8个学分;
2.在公开出版的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4个学分;
3.在正式报刊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800字,独立完成者奖励2个学分;
4.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成果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学分,独立完成者,发明专利奖励10个学分;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个学分;软件著作权奖励3个学分;外观设计奖励2个学分(最多累计奖励4个学分)。
第九条 参加文体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1.参加国际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可分别奖励6、5、4个学分;
2.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可分别奖励4、3、2个学分;
3.参加省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可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4.参加市级文体比赛获前二名者,可分别奖励2、1个学分。
以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参加者,参照上表减半计分奖励;同一届比赛中,团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或多层次重复获奖的,取最高值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关于多人合作成果计分
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项目,按照“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计算各自分值。
多人合作成果分摊系数表
完成人数 |
排 位 |
1 |
2 |
3 |
4 |
5 |
6 及以后 |
1 |
1 |
|
|
|
|
|
2 |
0.6 |
0.4 |
|
|
|
|
3 |
0.5 |
0.3 |
0.2 |
|
|
|
4 |
0.4 |
0.3 |
0.2 |
0.1 |
|
|
5 |
0.4 |
0.3 |
0.15 |
0.1 |
0.05 |
|
6及以上 |
0.4 |
0.3 |
0.15 |
0.07 |
0.04 |
0.04 |
第十一条 取得“1+X”中级及以上证书者
学生取得“1+X”中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奖励职业素养类公共选修课学分以及对应的课程的学分。“1+X”证书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见附件1~4:各学院“1+X”证书对应的课程及相应学分表。
第三章 学分奖励的认定流程
第十二条 学分奖励的认定流程
1.每届学生第6个学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之前进行奖励学分申报工作,由学生向二级学院或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由各二级学院或系部审核汇总后,交汇总表(电子稿)报教务处认定,并提供申请表(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装订成册)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将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2.如果证书丢失,学生本人需向证书颁发部门申请补办证书,或由各二级学院或系部核实情况后,开具统一格式的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3.凡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向全校公示后,二级学院或系部将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成绩登记为“学分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学分的使用
奖励学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1.第四条至第八条的奖励范围内的学分可冲抵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第九条的奖励范围内的学分只冲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2.奖励学分不能冲抵人文素养中的艺术课、四课(包括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与法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劳动教育课)、体育课、毕业设计及专业综合实践以及作弊处理的课程;
3.同一证书在整个学习阶段,只能获得一次学分替换或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4.不同级别的同一种类证书,或通过竞赛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以就高原则认定,不得重复奖励;
5.奖励学分可以抵充多门课程,但奖励学分的总和应大于或等于多门课程的学分总和;
6.以上尚未提及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教务处审核后,可按照此办法相关条款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2025年2月28日